特殊管理药品智能化监管怎么做?

作者:王芳 发表时间:2020-08-17 来源:中国禁毒报 浏览:5237

随着新发现吸毒人员的逐年快速增长,毒品和非法药物的潜在滥用规模巨大。从实践看,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作为易涉毒物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零售环节存在巨大的流失风险。本文从特殊管理药品的零售监管现状出发,分析特殊管理药品零售智能化监管的急迫性和可行策略。


监管现状及问题

国家对特殊管理药品在零售环节的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管理药品时,要求专柜销售、限量销售、对购药人身份查验、对购药人信息登记、配备网络终端采集上报数据等。

由于技术条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限制,目前,多数地方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零售监管还停留在纸质台账阶段,准确性不高,缺乏相关信息的联动汇集、比对认证和预测预警。这给不法人员收购、贩卖特殊管理药品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首先,纸质台账登记造成监管漏洞。

多数地方采用专柜销售、限量销售的手段监管零售药房特殊管理药品,由零售药房营业员人工比对购药人与身份证是否一致,通过纸质材料登记购药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再汇总成为特殊管理药品经营台账,按月或按季整理成册,供监管人员核查。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购药者的身份信息无法有效核实,容易发生利用他人证件或假冒证件违规购药的情况;二是存在部分人员在不同零售药房连续多次购药、在同一零售药房持续多天购药等违规购买的现象;三是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药物滥用行为,如涉毒人员购药、毒友集中购药、找朋友或亲属超量购药等。

其次,传统管理方式不能准确获知药师是否在岗。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目前零售药店多采用纸质文件手动登记的方式记录药师每天上岗情况,此类管理方式存在他人代替药师在登记卡签到的可能,监管单位无法准确获知药师是否在岗,不能及时掌握药师的跨区调动或串岗行为,无法跟踪药师售药的核查过程。

这些监管手段的局限性让监管部门对药店超量售药、购药人重复购药、购药人跨店超量购药等行为发现能力不足。此类行为极易引起药物非法滥用、特殊管理药品流弊事件等发生,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智能化监管怎么做

规范特殊管理药品零售行为,防止特殊管理药品流弊事件发生,需要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具体可包括:通过技术手段严格核验购药人身份、实时记录购药详细信息;建立执业药师上岗打卡体系,全过程监督药师售药活动;结合零售企业销售人员及药师核验记录,及时发现药物非法滥用情况,实时异常情况预警。

一是在零售药房配置智能监管网络终端。网络终端自动读取购药人的身份证件,采用摄像头拍摄购药人人脸,并与证件照进行一致性比对。网络终端与相关部门管控系统实时联网,核查购药人身份的真实性及购药人是否为特殊人群。网络终端向市场监管部门实时上报每次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明细数据,报送零售药房的特殊管理药品进销存数据,以便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异常核查和趋势分析。

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监管后台。通过后台动态管理各零售药房网络终端,实时汇集零售药房上报的特殊管理药品销售数据、购进数据、库存数据;比对、分析零售药房数据,对异常情况预警,对阶段销售、用药情况进行预测,对可疑或有问题的信息实现可追溯;与相关系统对接,如与零售药房经营监管系统对接,获取零售药房的特殊管理药品批发进货数据,以加强与零售药房上报销售数据的比对。

三是建立与禁毒相关部门平台对接的数据交换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该交换系统向禁毒部门推送特殊管理药品的零售企业、生产企业及批发企业的经营数据,接收禁毒部门平台推送的预警指令和预测情况,实现与禁毒单位的业务联动。


(作者系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药品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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