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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衔接工作的通知

作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6-10-10 来源:卫生计生委官网 浏览:2494

卫办疾控发〔2016934

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是控制注射吸毒感染艾滋病和减少毒品滥用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戒毒条例》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维持治疗工作成效,推动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吸毒人群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地要充分认识维持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依法处置和管理吸毒人员的重要措施,纳入禁毒工作考评内容。各地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维持治疗衔接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维持治疗机构参与的维持治疗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衔接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并根据本地和本系统实际情况,细化衔接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考核要求,进一步提高吸毒人员管控效果。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定期通报各类戒毒措施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维持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辅警、维持治疗工作人员、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社工和社会组织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衔接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宣传转介,扩大维持治疗覆盖面

 各地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针对大众人群、戒毒人员、吸毒人员及其亲属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科学宣传维持治疗效果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消除治疗人员顾虑,突出宣传吸食毒品、共用针具和感染艾滋病的危害,加强法治教育,促进其“自重、自省、自立、自爱”,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维持治疗机构要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开展维持治疗政策和知识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将维持治疗相关政策、知识和维持治疗机构联系信息等内容纳入戒毒人员出所教育,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安排现场参观体验等形式,使其掌握维持治疗相关知识和政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符合维持治疗条件人员的动员与咨询,主动为自愿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提供维持治疗机构联系信息,并通过适当形式(电话、邮件、社区禁毒专职人员、禁毒社工或社会组织陪同转送等)将其转介至维持治疗机构。维持治疗机构接收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后,应当向其详细说明维持治疗期间需要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1周内反馈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其中不能纳入治疗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三、加强维持治疗管理,提高治疗效果

 维持治疗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要加强治疗人员的管理,督促治疗人员按时服药,不定期对其进行尿吗啡检测,为维持治疗依从性好、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疗人员优先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帮扶措施,适当减免维持治疗药品费用,提高治疗依从性,促进其回归社会。维持治疗机构对首次尿吗啡检测阳性的治疗人员,要认真分析原因,对维持治疗药品剂量不足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加强心理咨询和教育,并分别于尿检阳性之日起的第7天和第14天进行尿吗啡检测。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治疗人员在参加维持治疗期间出现违反治疗规定、复吸毒品等情形的,维持治疗机构应当终止其治疗,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公安机关要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处置,并于1周内将处置结果通报维持治疗机构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治疗人员在参加维持治疗期间脱失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要对其进行追踪,追踪到的脱失人员再次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维持治疗机构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并会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加强管理和警示性教育,切实提高维持治疗效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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