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NPS)滥用问题已全球现象,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全球“第三代毒品”,具有更新快、种类多、毒效强、扩散广、危害大等特点。2009~2019年,全球合计报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已经多达950种,超过120个国家报告存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每年因滥用或过量使用该物质死亡的人数以万计,部分国家已经将此宣布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事件。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新精神活性物质出现之初,因不受国际公约甚至不受世界各国国内法规的列管,常常被不法商家冠名“策划药”(DesignerDrugs)行销于世。尔后,不法商家更是以诸如“合法兴奋剂”(LegalHighs)、“实验室用药”、“草药兴奋剂”(HerbalHighs)、“合成药”、“浴盐”、“研究用化学品”、“膳食补品”,甚或“添加剂”等名号进行商业生产和贩卖。造成市场混乱的同时,也让消费者产生各种误解,致使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日趋严重。
我国着力超前防范,显现危害的麻醉品精神物质问题得到有效管控。部署开展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犯罪行动,严密防范新型毒品研发制造,确保国内没有形成新型毒品滥用规模。我国创新整类列管模式,整类列管了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走在全球前列。国际麻管局(INCB)将我国实行的整类列管物质的方式称为 “通用办法”,认为该方法使各国能够一举管制大量物质,而不必在法律中逐一列举。
我国目前已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88种,并对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施行整类列管。
我国已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2001年,我国将氯胺酮列入管制;
2010-2013年,我国将国际社会反映突出的将4-甲基甲卡西酮等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先后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非药品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一次性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2017年,3月1日起先后将卡芬太尼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
2017年7月1日起U-47700等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增补目录;
2018年9月1日起,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管;
2021年将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管;
累计列管数量: 1+13+116+4+4+32+18 =188种
18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全部名单
1+13种
116种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4种
4种
32种
18种(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类物质整类列管
芬太尼类物质(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指具有下列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
R1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8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2 代表氢或甲基或无任何原子。
R3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6-C1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4 代表氢;取代或未取代的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苯甲基。
R5 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
X代表 N或C。
Y代表 N或CH。
Z代表O或NH或无任何原子。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