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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2-04 来源:国家医保局网站 浏览:151

医保办发〔202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各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和实施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交易环境、保障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医疗保障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按时保质落地实施。

二、按时完成制度建设。各省级医疗保障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印发相关政策文件,并在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尽快组织本省份投标挂网企业按要求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要提高服务意识,线上线下并行,方便医药企业提交守信承诺、报告相关信息。

三、实现守信承诺基本覆盖。守信承诺是落实信用评级、采取处置措施的主要基础,各省级医疗保障局、集中采购机构要将此作为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设定阶段性目标,抓紧抓实。2021年2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达到95%以上。对提交不及时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提醒时限要求,告知有关影响,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四、有效应对拒绝承诺情况。自本地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生效之日起,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须提交守信承诺。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五、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密切关注本地区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件,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补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六、强化信用评价工作调度。各省级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的调度,确保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国家医疗保障局自2021年1月起建立调度机制,跟踪统计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进展,评估各地制度建设实施进展、典型案件处置效果等,并定期通报情况。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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